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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来源:宜春市科技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9-20 11:02:45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主项编码 主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责任科室
1 360106002000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B类)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人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第四条: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第五条: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江西省省本级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4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附件: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见外国高端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以下简称成就标准说明),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见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6.《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科学技术厅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赣厅字〔2018〕105号):划入原省外国专家局职责。划转后,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省、市 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2 360206001000 对违反技术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撤销其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法追回非法获利;(二)侵害他人或者单位技术权益,擅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赔偿,并没收违法所得;(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冒充专利技术的,或者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或者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县 成合科
3 360606002000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第三点(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科学技术厅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赣厅字〔2018〕105号):划入原省外国专家局职责。划转后,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省、市、县 成合科
4 360606003000 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省、市、县 高新科
5 360706003000 科技创新基地认定(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 行政确认 1.《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独自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引导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2.《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眼长远和全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统筹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建设。二、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主要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八条第二款: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二)组织本部门(或地区)工程中心的组建项目申报与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项目就按,对工程中心组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或地区)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申报与组建实施……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22号):三、内设机构:(五)条件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发展计划。                                      
省、市 成合科
高新科
农社科
6 360706005000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确认 1.《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2.《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赣科发〔2010〕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建立的孵化中心,由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省、市 高新科
7 360706009000 新型研发机构核定 行政确认 1.《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第十六点:科技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推动规模以下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定、管理、服务和监督(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评估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和初审。
3.《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赣科发政字〔2019〕80号)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省、市 成合科
8 36070601100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承办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省、市、县 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9 360706012000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1.《科技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军委后勤保障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等3份文件>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204号)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第十一条:省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对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负责研究制定省级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组建省级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省级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省级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2.《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科发社字〔2017〕166号)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科技、卫生部门是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基层主管部门。基层主管部门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市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负责研究制定市级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组建市级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市级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市级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省、市 农社科(由科技、卫健会同药监部门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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