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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揭榜挂帅、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春市科技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8-03 15:24:00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开区科技分局、财政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揭榜挂帅、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科技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揭榜挂帅、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宜春市关于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2〕3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揭榜挂帅、重大研发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平台培育计划(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两类)等。

第二条  指南发布。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市科技规划,围绕年度中心工作和科技、产业技术需求,坚持自主探索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市场需求与战略部署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不同科技计划类型,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等。年度指南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第三条  组织申报。凡在宜春市域内注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必须有研发投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有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能申报。

第四条  基层初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基层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

第五条  现场研判。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实地察看研判,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研发投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项目技术的先进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严格筛除不符合申报指南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加强项目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六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受理并研判无异议的项目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评审。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由专家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第七条  集体研究。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等,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意见,集体研究讨论并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提出拟支持立项的项目。

第八条  审批立项。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当年度计划项目和资助经费文件。

第九条  签订合同。在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者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签订计划合同书,计划合同书必须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组织实施。签订合同后需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同时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总结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并于项目到期后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70分(含)以上为通过、70分以下为不通过,其中70-80为合格、80-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终止项目执行,并追回财政下拨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者,列入科研黑名单。

第十二条  科技监督。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评级及分类分级管理,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项目立项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规定一次性(重大研发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平台培育计划)或分两次(揭榜挂帅)拨付项目经费(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20%),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筹足项目80%以上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支持金额,按照项目申报的预算总额(含单位自筹经费),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使用预算。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江西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8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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