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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科学技术局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春市科技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4-26 14:55:54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宜春经开区科技分局、财政局,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宜春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市科技局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项目组织模式,充分利用省内外优势创新资源,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宜春市关于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宜府办发〔202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急需关键技术难题,面向国内外发榜,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支持数量不超过6项,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一)宜春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按照项目类别履行管理责任。(二)宜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三)主管部门,指“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技术需求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等。(四)发榜方,指宜春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技术需求单位。(五)揭榜方,指国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科研单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征集、论证、发布重大技术需求,统筹组织项目的揭榜、签约、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技术需求的征集、推荐和项目的申请、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对本地区项目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跟踪服务;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主要职责: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作协议和项目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工作,合理合规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加强项目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报表、总结、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客观、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中的问题。

第三章  揭榜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张榜发布、揭榜申请、揭榜论证、揭榜公示、研究审定、立项下达、合同签订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制定年度“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征集方向,开展技术需求征集。

(二)需求论证。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技术需求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对技术需求进行现场研判,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需求。

(三)张榜发布。经审议等程序产生技术需求的榜单,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发榜公布。

(四)揭榜申请。符合条件的揭榜方,经与发榜方对接、协商,达成正式或初步合作后,提出揭榜申请。揭榜方式实行“赛马制”,揭榜方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五)揭榜论证。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揭榜方资质条件、揭榜方案等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以对发榜方和揭榜方进行实地考察,形成项目论证结论。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论证结论和资金情况,提出拟中榜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研究审定。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论证、公示结果、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商市财政局形成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八)立项下达。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九)合同签订。立项下达后,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揭榜方、发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核心技术指标、时限要求、财政支持资金等。

第九条  发榜方条件

(一)发榜方为宜春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技术需求单位,技术需求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项目科研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研发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

(三)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条  揭榜方条件

(一)揭榜方为国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科研单位。揭榜方不得与发榜方存在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关联交易等。

(二)揭榜方应具有较强的研发团队、科研条件和自主研发能力,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科研业绩、具备较强的国内、国际影响力,有能力完成张榜任务。

(三)揭榜方能对项目技术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行为。

(五)鼓励揭榜方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团揭榜攻关。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单位自评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中期评估或检查。

第十二条  揭榜方已按项目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科研实验失败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终止项目,不再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全额或部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失信档案,实施诚信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揭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名称变更、项目牵头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调整、重大资金预算调整等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时,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转化、推广项目形成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应优先在技术需求单位转化。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在宜就地转化并签订了技术合同的,按照市技术合同相关奖励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发榜方和揭榜方须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揭榜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和相关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任务书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及核心指标,且资金使用合理的验收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完成任务书未达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研究和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主要人员发生科研诚信、影响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不当言论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的,按相关程序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验收不通过的,终止项目实施,不予拨付剩余支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揭榜方所需经费由发榜方负责拨付,支付金额参照且不低于省里的相关规定。市财政按单个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单项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象为发榜方。财政资金分两次拨付发榜方,项目立项时首次拨付50%,其余资金按验收评价结果“合格”“良好”“优秀”等次分别拨付余款的80%、100%、120%。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助经费采用“包干制”管理,经费科目之间不设比例限制,均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拨款的资金严格按照《宜春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宜财教发〔202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来源的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对项目和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预算调剂、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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